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18號
KSDV,107,補,1418,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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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宇豐商行
法定代理人 何睿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誠毅紙器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17403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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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