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謝宗穎
法定代理人 謝明洲
被 告 黃華銀
訴訟代理人 歐旻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07 年度審交
易字第663 號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 年度審交附
民字第36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依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第3 項)。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
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以刑事附帶民事狀請求被告賠償
新臺幣(下同)1,162,032 元,惟被告業經本院107 年度審
交易字第663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揆諸上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