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8號
再審聲請人 史芬慈
再審聲請人 史豐瑞
再審聲請人 史許素雲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史佩馨
史峻銘、蔡青青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6年度簡上字
第104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