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謝櫻戀
兼訴訟代理 朱文智
人
原告與被告賴彥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7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