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52號
KSDV,107,聲,252,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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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黃萬發 
相 對 人 丹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冠良(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滯欠交通罰鍰合計新台幣(下同 )92,800元,但該公司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 ,以高市經商公字第10454942900 號函限期改選董監事,因 逾期未辦理改選,全體董監事自105 年3 月30日起當然解任 ,依公司法第208-1 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規定,聲請為 相對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依該條之立法意旨,係指公司因董事死 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 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 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 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因而增訂該規定。故股份有限公司 有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致公 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之情形,即符合 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
三、聲請人就聲請意旨之主張,業已提出交通違規查詢報表、汽 車車籍查詢報表、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清單、公司變更登記 表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足見相對人公司有董事會無法 召開行使職權之情形,而相對人公司所有車輛近年違規次數 百餘件,本件聲請前滯欠交通罰鍰合計92,800元,有上開交 通違規查詢報表、汽車車籍查詢報表附卷可稽,足見相對人 公司業務有無法有效管理之情形,公司業務如無法有效加以 管控,對相對人公司股東、債權人權益均有不良影響,甚且 影響國內整體交通秩序,是認有選任臨時管理人加以管理之 必要。審酌相對人公司之前董事長林冠良,持股佔公司股份 絕大多數,之前又實際負責公司之經營管理,故認屬擔任公 司臨時管理人最適當之人選。
四、依公司法第208-1 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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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丹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