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郭駿鴻即郭晋宏
代 理 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因債權金額總合已逾新臺幣(下同)1,20
0萬元,轉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10,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