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181號
KSDV,107,消債清,181,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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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郭駿鴻即郭晋宏
代 理 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因債權金額總合已逾新臺幣(下同)1,20
0萬元,轉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10,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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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