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261號
KSDV,107,消債更,261,20181016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謝志翔
代 理 人 蘇盈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謝志翔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向元大銀行申請前置協 商但不成立,嗣向本院聲請調解仍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 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 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 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5年度至106年度申報之所得分別為1,082,46 5元、1,105,151元,平均每月所得各為90,205元、92,096元 (本件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計算),名下無財產,有富邦人 壽保單解約金305,679元,另有中鋼股票1股、聯電股票9股 ;又聲請人於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麥寮分公司擔任技 術員,107年1至7月平均每月收入(含年終獎金、端午獎金 )為104,092元【應領金額扣除勞健保費、宿舍費,計算式 :(68,367+87,931+77,401+78,962+71,115+74,886+ 65,913)÷7+(29,528+320,305)÷12=104,092】,現 未領取任何補助,亦未自父母親繼承遺產等情,有財政部高 雄國稅局105年至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6號卷(下稱調 卷)第12至14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3至5頁 )、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至7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0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0頁)、個人商 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11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至17頁)、信



用報告(調卷第18至19頁)、元大銀行函(本案卷第83至10 9頁)、台新銀行函(本案卷第38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函(本案卷第29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案卷第 30頁)、服務證明書(本案卷第55頁)、台塑企業麥寮管理 部函(本案卷第44至45頁)、年終獎金及酬勞明細單(本案 卷第56頁)、所得明細單(調卷第21至26頁、本案卷第57至 63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48 至52頁)、存簿(本案卷第64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 案卷第113至122頁)、聲明法定繼承狀(本案卷第71至74頁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本案卷第46至47頁 )等附卷可證。則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 情形下,以其107年1至7月每月平均收入104,092元核算現在 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㈡、至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除工作時住於宿 舍外,每月房租6,800元,並提出租賃契約(本案卷第66至6 9頁)、切結書(本案卷第123)在卷可稽。本院考量聲請人 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 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 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 最低生活費標準,107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941 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 外,本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又上開最低生活費 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 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 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 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 。本院認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 ,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
㈢、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04,092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2,941元後,剩餘91,151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6,852 ,204元(見調卷第46至50頁、第57至59頁、第66至73頁、本 案卷第20至28頁、第31至37頁、第39至43頁,包括:台新銀 行、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遠東銀行、元大銀行、永豐 銀行、日盛銀行、安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花旗銀行、良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 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另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已 無債權存在),扣除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305,679元後,以 聲請人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6年【計算式:(6,852 ,204-305,679)÷91,151÷12≒6】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 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麥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