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251號
KSDV,107,消債更,251,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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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簡昕勝即簡志遠即簡育騰即簡立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 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4,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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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