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426號
原 告 華致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紹堯
被 告 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765號核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313號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10月1日送達 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 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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