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7年度,1238號
KSDV,107,審訴,1238,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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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238號
原   告 劉陳末汝
被   告 郭家綺即郭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查被告之住所址位於高雄 市○區○○路000巷0號,有原告陳報狀及所附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 院無管轄權,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具狀聲請移轉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為有理由,爰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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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