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怡然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1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十四個月(即自民國一○七年九月起至一○九年八月止共二十四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九年九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下同)105年8月 22日開始更生程序,106年2月13日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 ,並應自106年9月起履行更生方案。次查,債務人因所任職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如欲公司)自107年3月起財務狀況 不佳,每月發薪不足額,並自107年9月3日起開始休無薪假 ,債務人正在找新工作等情形,此有債務人提出之民事聲請
延長履行狀、民事補正狀、臺灣銀行三民分行薪轉帳戶明細 影本並經本院職權調查聲請人之勞保資料、函請如欲公司提 供聲請人107年以來之薪資明細表在卷可憑。是以,債務人 目前既有薪資減低、發薪不穩致另尋工作等情且可處分所得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連續三個 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而有推定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有困難,自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爰斟酌債務人之 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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