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韋竹即林宏達
代 理 人 郭季榮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 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於民國107年4月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 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 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 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