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989號
TYDM,104,訴,989,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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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9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孟繁武
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799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孟繁武犯如附表一、附表三至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三至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
一、孟繁武許元泰前係同居友人關係,緣孟繁武於民國101 年 2 月起至102 年2 月間止,居於桃園縣桃園市( 現改制為桃 園市桃園區,下同) 大興西路2 段139 巷57號7 樓許元泰住 處,竟藉此機會,未得許元泰同意或授權,而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取得許元泰玉 山銀行信用卡( 卡號詳卷,下稱許元泰玉山銀行信用卡) , 於101 年3 月26日前某日,假藉許元泰名義,以電話語音向 玉山銀行申貸「分期便利金」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使玉 山銀行承辦行員回撥孟繁武所留門號0000000000號,誤認許 元泰本人申貸而陷於錯誤,扣除作業及服務等費用後,於10 1 年3 月26日將29萬2,500 元匯入許元泰臺灣土地銀行桃園 分行帳戶( 帳號詳卷,下稱許元泰土銀桃園分行帳戶) 。繼 而為提領所貸得之款項,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 之接續犯意,持許元泰原印鑑章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冒 用許元泰名義,於附表一所示文件盜蓋許元泰印文,偽造取 款憑條進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行員誤認孟繁武許元泰授 權提領之人,而如數交付,均足生損害於玉山銀行、土地銀 行及許元泰
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取得許元泰身分證、健保卡、上址建物土地、建物所有 權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等文件,於附表二所示之「玉山圓夢專案通信貸款」 申請書之申請人及立約人欄位,偽簽許元泰署名2 枚,繼而 於101 年7 月6 日以送件方式,向玉山銀行申貸「玉山圓夢 專案通信貸款」貸款130 萬元而行使之,玉山銀行承辦人員 回撥孟繁武所留門號0000000000號,誤認許元泰本人欲為申 辦而陷於錯誤,扣除帳務管理費5,000 元及手續費30元,於



101 年7 月10日,將129 萬4,970 元匯入許元泰土銀桃園分 行帳戶。又為提領所貸款項之故,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持許元泰原印鑑章於附表三所示之時 地,冒用許元泰名義,於附表三所示文件盜蓋許元泰印文, 偽造取款憑條進而行使之,致不知情行員誤認孟繁武係經許 元泰授權提領之人,而如數交付款項,均足生損害於玉山銀 行、土地銀行及許元泰
㈢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或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分別持許元泰玉山銀行信用卡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卡號詳卷,下稱許 元泰中國信託銀行A 信用卡) ,於附表四、五所示時間,冒 充持卡人本人消費,向附表四、五所示之特約商店盜刷上開 信用卡,並於附表四、五所示之特約商店人員所交付之信用 卡簽帳單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許元泰署名,足以表示 許元泰同意以上揭信用卡消費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再持以交 還該特約商店人員收執而行使之,致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特 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而提供如附表四、五所示金額之商品 或提供財物外之財產上利益予孟繁武,盜刷金額總計70萬4, 579 元,足生損害於許元泰、附表四、五之特約商店及玉山 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㈣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或利益,各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 接續犯意,持許元泰玉山銀行信用卡,於附表六所示時間, 冒充持卡人本人消費,向附表六所示之特約商店盜刷信用卡 ,金額總計8,120 元,致附表六所示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 ,提供如附表六所示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予孟繁武。 ㈤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或利益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七、八所示時間,在我國不詳 處所,利用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附表七、八所示之台灣大哥 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大哥大) 、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 下稱遠傳電信) 等網站,或以電話撥打台灣大哥大 服務電話等方式,假冒許元泰本人名義,輸入許元泰玉山銀 行及中國信託銀行A 信用卡卡別、卡號及有效月年而偽造具 準文書性質之電磁紀錄,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將 該等訂單傳輸予附表七、八所示之台灣大哥大等公司而行使 之,表示同意繳納、購買附表七、八所示商品或繳納電信費 用,金額總計達19萬7,793 元、美金269 元,使附表七、八 所示特約商店網站人員陷於錯誤,提供如附表七、八所示金 額商品或同意繳納電信費用,足以生損害於許元泰、附表七 、八之特約商店、玉山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 管理之正確性。




㈥嗣許元泰於101 年3 、4 月間某日,要求孟繁武將其中國信 託銀行A 信用卡剪卡,孟繁武遲於102 年10月25日始將該信 用卡掛失,後未得許元泰同意或授權,以許元泰名義向中國 信託銀行申辦( 卡號詳卷,下稱許元泰中國信託銀行B 信用 卡)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承前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 2 年12月10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利用網際網路設備 連結至附表九之台灣大哥大網站,假冒許元泰本人名義,輸 入許元泰玉山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B 信用卡卡別、卡號及有 效月年而偽造具準文書性質之電磁紀錄,偽造不實之線上刷 卡消費,使台灣大哥大網站人員陷於錯誤,同意繳納電信費 用1,000 元,足以生損害於許元泰、台灣大哥大及中國信託 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之接續犯意,於附表十所示時間,持許元泰玉山 銀行信用卡,在不詳地點,插入自動付款設備,並輸入預借 現金密碼,以此不正方式使各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識別系統誤 認其有權使用該信用卡預借現金,詐取如附表十所示之現金 共5 萬7,000 元。
㈧又因許元泰玉山銀行信用卡兼具「悠遊卡」功能,於悠遊聯 名卡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交 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 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悠遊卡」儲值( 即所謂自動加值) 。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取得他人之物之接續犯意,於附表十一所示時間,至不詳之 便利商店,以許元泰玉山銀行信用卡自動加值設備( 免簽名 交易功能) 自動儲值500 元至悠遊卡消費功能14次,金額共 計7,000 元,以此不正方法就相關消費獲得無需付費之財產 上不法利益。
二、案經許元泰、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見 本院卷第164 頁反面、第170 頁),核與告訴人許元泰於偵 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 見他卷第70至71頁、第155 至158 頁 、第170 至174 頁、第239 至244 頁) ,復有告訴人許元泰 之公務員國民旅遊卡專用申請書、101 年6 月1 日至102 年 12月3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及簽帳單、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 金融事業處103 年2 月25日玉山卡(風)字第1030219003號 函暨檢附許元泰之信用卡基本資料、消費明細、繳款紀錄、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暨交易明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100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玉山 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3 年5 月30日玉山卡(風) 字第1030516006號函暨檢附玉山圓夢專案通信貸款之信用貸 款申請書、信用貸款契約書、告訴人許元泰之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健保卡正面影本、放款結清證明書、告訴人許元泰之 101 年1 月4 日至102 年10月22日信用卡交易明細表、中國 信銀行101 年11月至103 年4 月之信用卡帳單、玉山銀行撥 款信用貸款金額入告訴人許元泰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交易明 細及被告分次提領之取款憑條、花旗(台灣)銀行房屋抵押 貸款委託代償暨撥款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103 年 9 月1 日桃存字第1035003563B 號函暨檢附101 年3 月30日 交易之取款憑條、臺灣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3 年9 月5 日 北桃存字第10350 02301 號函暨檢附101 年4 月2 日交易之 取款憑條、臺灣土地銀行八德分行101 年3 月28至29日交易 之取款憑條、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103 年9 月19日103 政查字第0000055094號函暨檢附許元泰 之房屋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貸款帳戶交易概要、綜合開戶 申請書、不動產使用切結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05 年3 月17日陳報狀暨檢附告訴人許元泰101 年6 月至 101 年10月之客戶消費明細表、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 事業處105 年6 月23日玉山卡(風)字第1050621009號函暨 檢附之消費明細附卷可證,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合,確可信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各犯行俱 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339 條之1 之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第2 項則同第1 項,修正後 之法定刑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 以下罰金」,第2 項則同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之法定刑依同條第1 項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 正後新法均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 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 第339 條、第339 條之1 之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
⒈就如事實欄之㈠、㈡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
⒉就如事實欄之㈢附表四編號19、40、43、58、75、80、83 、85及附表五編號5 、6 、12、13、14、17、18、23、33、 34、36、42、49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 得利罪;就事實欄之㈢附表四、五除上述編號以外其餘編 號部分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⒊就如事實欄之㈣附表六編號1 至8 所示之所為,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六編號9 、10 所示之所為,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 罪。
⒋就如事實欄之㈤附表七編號2 、5 、6 、10至19、21、22 、24、28、30、31、33、35至37、39至41及附表八編號2 、 4 、6 、7 、12、13、21、24、29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就事實欄 之㈤附表七、附表八除上述編號以外其餘編號部分之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 。
⒌就事實欄之㈥附表九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 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
⒍就事實欄之㈦、㈧部分,則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 1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就如事實欄之㈢附表四編號19、40、43 、58、75、80、83、85及附表五編號5 、6 、12、13、14、 17、18、23、33、34、36、42、49所示之所為,係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云云,惟綜酌卷內事證, 各該行為均係詐取修車、乘車等服務或免除繳納費用,是公 訴意旨所認罪名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仍為相同,本院並 已當庭告知被告涉犯之上開罪名供其答辯(見本院卷第188 頁),而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 規定,於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變更起訴法條如上。 ㈣被告上開盜用印章、偽造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 行為,又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 、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又被告以行使偽造私文書或準私文書之方式,詐得金



錢或利益,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 致,且犯罪目的在於取得金錢或利益,各係一行為觸犯上開 各罪,俱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就如 事實欄之㈠至㈧所示犯行,就各附表所示之各盜蓋、偽簽 、提款、盜刷行為,分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空實 施,各次行為之獨立性難以切割,均應整體評價為一行為, 俱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被告所犯上開11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時間亦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牟私利,以行使偽造私 文書、準私文書之手段多次冒貸、盜刷,致告訴人許元泰財 產法益受損,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且已與 告訴人許元泰以140 萬元達成和解,業得告訴人許元泰寬宥 ,另由被告與玉山銀行協商後經該行同意由被告以141 萬5, 359 元賠償被告就本案冒用告訴人許元泰名義申貸及刷卡消 費之欠款,被告各均按月賠償中,有調解筆錄、還款切結書 及還款單據( 見本院卷第154 、156 頁、第172 至177 頁) ,堪認犯後態度甚佳,所致損害亦已積極弭平,兼衡其無何 前科之良好素行,暨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動機及目的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三至十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㈥沒收之說明: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 、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 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已明定沒收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自應直接適用10 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查如各附表所示之偽造貸款 書、契約書、取款憑條及簽單等文書,業經行使而非被告所 有之物,固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如各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簽名共140 枚,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規定,適用刑法第219 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另被告於上開各文書蓋印之告訴人許元泰印 文,係被告盜蓋告訴人許元泰真正之印章所生,並非偽造之 印文,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⒉而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且修正後刑法既認沒收並非從刑,是本案固宣告多數 沒收,然此多數沒收之宣告已非數罪併罰。況刑法第40條之 2 第1 項規定內容與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9 款之規定仍均相 同,乃指檢察官之執行方法而言,被告所犯各罪名應沒收之



物既已逐一明確諭知如各附表主文欄各刑項下所示,即應由 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爰不再於主 文為合併沒收、追徵之諭知,附此說明。
⒊另查未扣案之如各附表所示款項,為被告犯本案犯行之所得 ,應認屬刑法第38條之1 所稱犯罪所得之範圍,固應依該條 第1 項之規定予以沒收,惟被告、告訴人許元泰及玉山銀行 ,既就賠償款已完成協商並達成和解,被告並已依和解內容 履行還款中,業如前述,倘予追徵,不符比例原則,將有過 苛之虞,是本院認無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㈦末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於 本院審理時坦承全情,並積極彌補犯罪所生損害,悔意甚殷 ,告訴人許元泰亦當庭表明願原諒被告及給予被告緩刑之意 (見本院卷第151 頁) ,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 程序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冀其日後戒慎其行,以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1 第1 項,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先後經檢察官翁誌謙、周彤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附表一:
┌──┬──────┬──────┬────────────┬─────┬────────┐
│編號│ 提領日期 │ 地 點 │ 申辦文書及欄位 │ 提領款項 │ 主 文 │
│ │ │ │ (偽造之文書) │ │ │
│ │ │ │ │ │ │
├──┼──────┼──────┼────────────┼─────┼────────┤
│ 1 │101年3月28日│ │存摺類取款憑條之簽蓋原留│9萬2,500元│孟繁武犯行使偽造│




│ │ │ │印鑑欄位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徒刑伍月,如易科│
│ 2 │101年3月29日│土銀八德分行│存摺類取款憑條之簽蓋原留│6萬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印鑑欄位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3 │101年3月29日│ │存摺類取款憑條之簽蓋原留│3萬元 │ │
│ │ │ │印鑑欄位 │ │ │
├──┼──────┼──────┼────────────┼─────┤ │
│ 4 │101年3月30日│土銀桃園分行│存摺類取款憑條之簽蓋原留│8萬6,000元│ │
│ │ │ │印鑑欄位 │ │ │
├──┼──────┼──────┼────────────┼─────┤ │
│ 5 │101年4月2日 │土銀北桃園分│存摺類取款憑條之簽蓋原留│5萬元 │ │
│ │ │行 │印鑑欄位 │ │ │
└──┴──────┴──────┴────────────┴─────┴────────┘
附表二:
┌──────┬────────────┬─────────┐
│ 申請日期 │ 申辦文書及欄位 │ 偽造之署押 │
│ │ (偽造之文書) │ │
├──────┼────────────┼─────────┤
│101年7月5日 │1.玉山圓夢專案通信貸款書│「許元泰」署名2枚 │
│ │ 之申請人欄位 │ │
│ │2.玉山銀行信用貸款契約書│ │
│ │ 之立約人欄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 提領日期 │ 地 點 │ 文件名稱及欄位 │ 提領款項 │ 主 文 │
│ │ │ │ │ │ │
├──┼──────┼──────┼────────────┼─────┼────────┤
│ 1 │101年7月10日│ │存摺類取款憑條之簽蓋原留│20萬元 │孟繁武犯行使偽造│
│ │ │ │印鑑欄位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徒刑伍月,如易科│
│ 2 │101年7月10日│ │存摺類取款憑條之簽蓋原留│90萬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印鑑欄位 │ │仟元折算壹日。未│




├──┼──────┤ ├────────────┼─────┤扣案如附表二偽造│
│ 3 │101年7月11日│ │存摺類取款憑條之簽蓋原留│3萬元 │之署押欄所示之簽│
│ │ │土銀桃園分行│印鑑欄位 │ │名共貳枚均沒收。│
├──┼──────┤ ├────────────┼─────┤ │
│ 4 │101年7月11日│ │存摺類取款憑條之簽蓋原留│9萬5,030元│ │
│ │ │ │印鑑欄位 │ │ │
├──┼──────┤ ├────────────┼─────┤ │
│ 5 │101年7月11日│ │存摺類取款憑條之簽蓋原留│3萬30元 │ │
│ │ │ │印鑑欄位 │ │ │
└──┴──────┴──────┴────────────┴─────┴────────┘
附表四:
┌──┬───────┬─────────────┬──────┬────────┬─────┐
│編號│ 刷卡時間 │ 特 約 商 店 │ 消費金額 │ 偽造之署押 │ 主 文 │
├──┼───────┼─────────────┼──────┼────────┼─────┤
│ 1 │101年3月28日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購票)│1萬6,559元 │許元泰署名1枚 │孟繁武犯行│
├──┼───────┼─────────────┼──────┼────────┤使偽造私文│
│ 2 │101年3月31日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購票)│1萬5,298元 │許元泰署名1枚 │書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
│ 3 │101年3月27日 │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購物)│398元 │許元泰署名1枚 │,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
│ 4 │101年4月22日 │CATHAY PACIFIC AIRLINE │1萬3,814元 │許元泰署名1枚 │幣壹仟元折│
│ │ │(購票) │ │ │算壹日。未│
├──┼───────┼─────────────┼──────┼────────┤扣案如附表│
│ 5 │101年4月23日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購票)│8,184元 │許元泰署名1枚 │四各編號偽│
├──┼───────┼─────────────┼──────┼────────┤造之署押欄│
│ 6 │101年4月29日 │全國加油站(股)公司 (加油) │29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所示之簽名│
├──┼───────┼─────────────┼──────┼────────┤共捌拾伍枚│
│ 7 │101年4月29日 │全國加油站(股)公司 (加油) │29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均沒收。 │
├──┼───────┼─────────────┼──────┼────────┤ │
│ 8 │101年6月19日 │埔子加油站(中國石油)(加油)│4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9 │101年6月20日 │佳園加油站有限公司 (加油) │25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10 │101年6月26日 │全國加油站(股)公司(加油) │385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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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1年7月7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 │1萬4,0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門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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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1年7月7日 │台灣大哥大(桃園八德) │5,288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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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1年7月10日 │富貴鐘錶行 (購物) │4萬8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14 │101年7月11日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 (購物) │1,503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15 │101年7月11日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 (購物) │1,5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16 │101年7月11日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購物)│3,006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17 │101年7月12日 │台亞八德交流道站(加油) │97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18 │101年7月12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萬1,5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購物) │ │ │ │
├──┼───────┼─────────────┼──────┼────────┤ │
│ 19 │101年7月12日 │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修車)│3萬5,685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20 │101年7月13日 │國泰航空公司(購票) │2萬8,246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21 │101年7月15日 │BURBERRY ASIA LTD (購物) │1萬9,712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22 │101年7月15日 │LOUIS VUITTON HK LTD33 │4萬7,259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購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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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1年7月16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 │5,5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及購買配件) │ │ │ │
├──┼───────┼─────────────┼──────┼────────┤ │
│ 24 │101年7月17日 │全國加油站(股)公司 (加油) │1,233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25 │101年7月22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4萬5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購物) │ │ │ │
├──┼───────┼─────────────┼──────┼────────┤ │
│ 26 │101年7月26日 │台北101 (購物) │2萬1,5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27 │101年7月26日 │THE PLAZA 4041(購物) │2,549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28 │101年7月26日 │台亞八德交流道站(加油) │813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29 │101年7月26日 │BOSS HUGO BOSS 2016(購物) │5,26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30 │101年7月28日 │TOMMY HILFIGER OUTLE20 │4,95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購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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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1年7月28日 │DFS HONG KONG LTD13(購物) │9,672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32 │101年7月29日 │台北101(購物) │3萬9,0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33 │101年7月30日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 (購物) │2,944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34 │101年7月31日 │飛利浦電動煮水壺(購物) │1,5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35 │101年7月31日 │象印咖啡機(購物) │1,1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36 │101年8月2日 │家樂福經國店(購物) │3,399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37 │101年8月6日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購物) │6,75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38 │101年8月10日 │時尚摩兒有限公司(購物) │4,4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39 │101年8月11日 │全國加油站(股)公司 (加油) │1,151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40 │101年8月11日 │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修車)│7,9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41 │101年8月11日 │台灣路威台北101(購物) │1萬8,5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42 │101年8月13日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 (購物) │4,846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43 │101年8月14日 │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修車)│1萬5,414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44 │101年8月16日 │LEVIS 經國店(購物) │5,74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45 │101年8月17日 │燦坤3C中壢慈惠店(購物) │599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46 │101年8月18日 │KOI KEI FOOD CO LTD │5,559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鉅記食品有限公司,購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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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101年8月18日 │TURBOJET(噴射飛航,購票) │1,401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48 │101年8月19日 │百合鮮花店(購物) │9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49 │101年8月21日 │中興隱形眼鏡行 (購物) │1萬1,0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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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101年8月25日 │台北101 (購物) │7,68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51 │101年8月25日 │台灣路威台北101(購物) │3,5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52 │101年8月2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178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購物) │ │ │ │
├──┼───────┼─────────────┼──────┼────────┤ │
│ 53 │101年8月30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3,85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購物) │ │ │ │
├──┼───────┼─────────────┼──────┼────────┤ │
│ 54 │101年9月1日 │國泰航空公司 (購票) │1萬8,888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55 │101年9月2日 │MCDONALD S CLK IIIQPS │688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用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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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101年9月3日 │大興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 │8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57 │101年9月6日 │屈臣氏(海華分公司)(購物) │1,399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58 │101年9月11日 │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修車)│1,5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59 │101年9月11日 │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用 │1,892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餐) │ │ │ │
├──┼───────┼─────────────┼──────┼────────┤ │
│ 60 │101年9月13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2,99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購物) │ │ │ │
├──┼───────┼─────────────┼──────┼────────┤ │
│ 61 │101年9月13日 │中油(新生南路站) (加油) │1,215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62 │101年9月15日 │家樂福(經國店) (購物) │3,223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63 │101年9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99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購物) │ │ │ │
├──┼───────┼─────────────┼──────┼────────┤ │
│ 64 │101年9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14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購物) │ │ │ │
├──┼───────┼─────────────┼──────┼────────┤ │
│ 65 │101年9月26日 │喜之軒股份有限公司 (購物) │50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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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101年9月2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3,852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購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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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101年10月5日 │一番地壽喜燒(用餐) │909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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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101年10月5日 │尚智運動世界(成功分公司) │5,18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購物) │ │ │ │
├──┼───────┼─────────────┼──────┼────────┤ │
│ 69 │101年10月14日 │全國加油站(股)公司(加油) │1,32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70 │101年10月26日 │尚智運動世界(成功分公司) │1,860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購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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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101年10月26日 │一品花雕雞(用餐) │1,247元 │許元泰署名1枚 │ │
├──┼───────┼─────────────┼──────┼────────┤ │
│ 72 │101年11月19日 │全國加油站(股)公司 (加油) │577元 │許元泰簽名1枚 │ │
├──┼───────┼─────────────┼──────┼────────┤ │
│ 73 │101年12月4日 │佐丹奴八德門市部 (購物) │1,598元 │許元泰簽名1枚 │ │
├──┼───────┼─────────────┼──────┼────────┤ │
│ 74 │101年12月5日 │統一星巴克(桃興門市)(用餐)│250元 │許元泰簽名1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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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興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之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園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尚摩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