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701號
KSDV,107,司促,21701,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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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7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淑真
債 務 人 謝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參仟零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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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