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4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洪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陸
拾陸元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
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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