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581號
KSDV,107,司促,21581,201810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58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傅劍軒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傅以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玖拾壹萬壹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
  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