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460號
KSDV,107,司促,21460,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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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46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張厚泉
債 務 人 張維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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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