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46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張厚泉
債 務 人 張維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