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230號
KSDV,107,司促,21230,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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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3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江葉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江葉清香於民國92年6月1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
  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69982元整。  (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
  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007元
  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6998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4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
  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葉清香 │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9982 │     │月9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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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