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218號
KSDV,107,司促,21218,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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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兆昕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忠興

債 務 人 蔡淑君
一、債務人兆昕科技有限公司劉忠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兆昕科技有
  限公司、劉忠興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淑君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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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