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161號
KSDV,107,司促,21161,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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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代 理 人 王文德
債 務 人 夏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壹仟柒佰貳拾柒
  元,及其中㈠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拾陸萬伍
  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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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