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代 理 人 王文德
債 務 人 夏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壹仟柒佰貳拾柒
元,及其中㈠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拾陸萬伍
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