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6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代 理 人 王文德
債 務 人 謝沁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陸仟玖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