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王儀鳳
債 務 人 盧宗輝
債 務 人 趙傑儀
債 務 人 盧希增
一、債務人盧宗輝、趙傑儀、盧希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壹佰陸拾伍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二、債務人盧宗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捌萬參仟壹佰壹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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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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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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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78,939元 │107年8月5日 │1.845% │自107年9月5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2 │974,814元 │107年8月5日 │2.31% │自107年8月5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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