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蕭本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參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
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
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本泉於090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35,966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67,04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168,30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20元整及違約金3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235,346元整自107年0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
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
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
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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