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825號
KSDV,107,司促,20825,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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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蕭本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參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
  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
  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本泉於090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35,966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67,04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168,30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20元整及違約金3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235,346元整自107年0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
     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
     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
     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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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