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793號
KSDV,107,司促,20793,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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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79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泗學
債 務 人 潔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俊隆

債 務 人 洪麗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佰參拾捌萬玖仟貳佰
  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佰伍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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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