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580號
KSDV,107,司促,20580,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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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80號
債 權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王強庭
債 務 人 楊素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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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