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蔡宗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伍拾柒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萬玖仟伍佰參
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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