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432號
KSDV,107,司促,20432,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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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余方聰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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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