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347號
KSDV,107,司促,20347,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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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347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債 務 人 陳詩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參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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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