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958號
KSDV,107,司促,19958,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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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程騰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 年8 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9,342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537103 。
  釋明文件:電信設備欠費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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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