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耀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可
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
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
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
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191,261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
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耀庭 │自民國94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9010 │ │月15日起至民│ │ │
│ │元 │ │國104 年8 月│ │ │
│ │ │ │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 年│ │ │
│ │ │ │9 月1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謝耀庭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9237 │ │9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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