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810號
KSDV,107,司促,19810,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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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薛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薛家銘於民國91年4 月2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296,512 元。㈡依契約書第3 條及第
  7 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
  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
  ,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⑴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2,917元。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07
  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96,512 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0 元(契約書第4 條)。
  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
  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釋明文件: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帳務資料、公司變
  更登記表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薛家銘  │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96512│     │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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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