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薛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薛家銘於民國91年4 月2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296,512 元。㈡依契約書第3 條及第
7 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
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
,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⑴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2,917元。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07
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96,512 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0 元(契約書第4 條)。
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
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釋明文件: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帳務資料、公司變
更登記表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薛家銘 │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96512│ │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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