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752號
KSDV,107,司促,19752,2018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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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752號
債 權 人 安安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菀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湘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及第2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10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權人選 任鄒菀宜為清算人之證明文件及對債務人請求差旅費用之相 關依據,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1日寄存送達債權人,並於 同年月21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 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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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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