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6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東霖
債 務 人 謝嵐憶
一、債務人蔡東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柒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蔡東霖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
謝嵐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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