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祈佩
債 務 人 陳光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以新台幣伍仟元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