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371號
KSDV,107,司促,19371,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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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侯盛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侯盛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7日止累計52,949元正
    未給付,其中50,723元為消費款;1,326元為循環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937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侯盛峰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43341 │     │9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侯盛峰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7382元│     │9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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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