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359號
KSDV,107,司促,19359,2018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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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賴湘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
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 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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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