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284號
KSDV,107,司促,19284,2018101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84號
債 權 人 黃昭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成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案外人蕭登化對債務人之每月薪資債權為新台幣5萬元
  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信成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