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84號債 權 人 黃昭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成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案外人蕭登化對債務人之每月薪資債權為新台幣5萬元 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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