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84號
債 權 人 黃昭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成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應依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
,按案外人蕭登化之每月薪資逾新台幣15,530元部分,自債
務人收受前揭命令起計算已取得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金額,
而非以債權人對蕭登化之債權額逕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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