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瑞源
債 務 人 林翁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柒佰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參拾柒
萬零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肆拾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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