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75號
KSDV,107,司促,14675,2018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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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5號
債 權 人 顏珮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郁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 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其 及湯惠婷等人薪資,湯惠婷等人已將債權讓與債權人,請求 債務人給付其新臺幣175,998 元本息云云。經本院於民國10 7 年7 月2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請 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7 年8 月1 日送達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依債權人於同年8 月4 日具狀提出之 離職證明書、離職移交清冊影本,債權人及湯惠婷等人係受 僱於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並非僱傭契約之當事人 ,尚無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薪資債權存在,其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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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