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59號
KSDV,106,重訴,159,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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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林金枝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被   告 劉方惠美
訴訟代理人 劉清楓 
被   告 鄭素娥 
      吳美燕 
      黃世蓮 
      陳姝棻 
      何桂月 
      陳 珠 
      鄭月理 
      盧月華 
      蔡三容 
      宗蘇惠貞
      曾曙鈴 
      蔡於真 
      李美瑢 
      謝佳蓉 
      郭瓊玉 
      高素真 
      蔡麗花 
      楊芷莎 
      簡春月 
      簡麗卿 
      卜瑞華 
      吳青芬 
      蔡玉鳳 
      黃穎慧 
      林存建 
      林存國 
      柳力仁 
      柳逸侃 
      柳逸奇 
      蔡元暉 
      蔡元榮 
      蔡元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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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