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 告 林金枝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被 告 劉方惠美訴訟代理人 劉清楓 被 告 鄭素娥 吳美燕 黃世蓮 陳姝棻 何桂月 陳 珠 鄭月理 盧月華 蔡三容 宗蘇惠貞 曾曙鈴 蔡於真 李美瑢 謝佳蓉 郭瓊玉 高素真 蔡麗花 楊芷莎 簡春月 簡麗卿 卜瑞華 吳青芬 蔡玉鳳 黃穎慧 林存建 林存國 柳力仁 柳逸侃 柳逸奇 蔡元暉 蔡元榮 蔡元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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