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5年度,43號
KSDV,105,簡,43,2018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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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31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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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