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31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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