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635號
KSDM,107,訴,635,2018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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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凱程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514
號、第6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凱程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詹凱程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同案被告曹泰元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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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