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凱程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514
號、第6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凱程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詹凱程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同案被告曹泰元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