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具 保 人 陳首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7年度偵字第6509號、107年度偵字第10295號、107年度偵
字第10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首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具保人陳首廷因本件被告洪聖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高雄地檢署107年3 月21日訊問筆錄、點名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 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高雄地檢署 107年度偵字第6509號卷第41-48頁)。然被告經本院依其戶 籍地予以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於107年10月11日到庭 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本院請員警拘提,亦未 拘獲等情,有本院被告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107年8月16 日、107年10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拘票及報告書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23-25、36-38、46-47、50-52頁 ),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43頁),足見被告已 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3 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呂俊杰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