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7年度,81號
KSDM,107,聲判,81,2018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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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林宗津
代 理 人 王智恩律師
被   告 林朱美華
      林金帶
      許順發
上列被告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107 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教示欄內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更正為「本件不得抗告。」
理 由
一、按裁判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 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第43號解 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教示欄內關於「如不服本裁定, 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係誤載,依前 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本件不得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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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