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涂世亨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涂世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涂世亨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11月18日 入監執行,其間因受刑人於107 年1 月12日執行觀察勒戒, 嗣於107 年2 月13日返監服刑,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7 年10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255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