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708號
KSDM,107,簡,2708,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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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建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又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 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4014號判處有期 徒刑4 月,於105 年12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仍違犯本案,足見戒 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家人造成之 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所為實不足取,惟念犯後坦承犯行,兼 衡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呂乾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871號
被 告 湯建中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
○0○○
○○○○○○○○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湯建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 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104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 度毒偵字第3735號、104年度偵字第21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再因贓物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01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12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2月4日20 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72巷1弄11之3四樓居處,以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2月6日13時20分許, 在上址居處,經警查獲通緝犯蔣國銘時,湯建中在場,並經 湯建中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建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又上開為警採集送驗之尿液,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7日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L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刑警大隊偵查第二隊4分隊107年度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 證代碼對照表(檢體代碼:L0-000-000)各1份附卷可參,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湯建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 之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檢 察 官 呂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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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