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498號
KSDM,107,審訴,498,2018101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4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東源
選任辯護人 林岡輝律師
      賴巧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23日107 年度審
訴字第49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東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7 年8 月23日107 年度審訴字第498 號刑事判決 ,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送達被告徐東源之住所,被告於10 7 年9 月5 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 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