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武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382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
,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洪武壹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武壹明知自己已無力清償信用卡消費,且明知其因未繳交 信用卡帳款,致所申請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信用卡共4張(卡號分別為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於民國104年1月5日遭強制停 卡,已無法在一般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同一日於同一班機之數筆刷卡為單一 犯意之接續行為),利用飛機上離線交易無法連線徵信之漏 洞,自106 年5月6日起至106年6月29日止,持附表二所示已 遭強制停卡之信用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52所示之時 間,在附表二所示之航空公司班機上,佯作正常交易向機上 服務人員刷卡消費,使販賣商品之服務人員誤以為洪武壹具 付款真意,陷於錯誤,同意以信用卡刷卡交易,因而分別交 付附表二編號1 至52所示金額之商品予洪武壹(使用之信用 卡卡號、交易日、商店名稱、金額均見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足生損害附表二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及第一銀行對該信用卡 消費帳款管理之正確性。嗣附表二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向第一 銀行請求支付上揭消費款項,第一銀行始查悉上情。二、案經第一銀行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武壹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 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
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 ,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6、46頁 ),核與告訴代理人秦頤強於偵訊證述情節大致相合(見他 卷第114、120頁),復有第一銀行持卡人交易明細、附表二 所示之消費簽單影本、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 第一銀行預告強制停用通知書、第一銀行信用卡客戶強制停 用通知紀錄等(見他卷第35至36、40至54、113、121、126 至129頁)在卷可資佐憑,被告自白與事實相合,堪信為真 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
㈠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4、編號5至7、編號8至9、編號10至13 、編號14至20、編號21至23、編號24至26、編號28至29、編 號30至32、編號34至35、編號36至37、編號38至40、編號41 至42、編號43至44、編號45至46、編號47至48部分,各係於 同一日於同一班機上刷卡購買物品,時間、地點密接,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故就各該附表編號於同一日於同一班機上刷卡購物 之行為,應各係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舉動,應各僅論以一罪 。是故,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2之各次 犯行(共22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竊盜、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 字第15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5月、5月確定;復因偽 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778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5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6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 各罪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78號裁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101年10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 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3 年3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 見本院卷第10至27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復 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2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科刑
㈠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四肢健全,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 上所需,竟貪圖不法利益,明知其未繳交第一銀行信用卡消 費款項,已遭第一銀行強制停卡,自己亦無清償信用卡消費 之能力,竟利用航空公司班機上離線交易無法連線徵信之漏
洞,持已遭強制停卡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使 附表二所示之航空公司人員誤信其有付款之真意而予刷卡交 易,危害社會金融交易秩序,且有損發卡銀行與信用卡特約 商店對於撥付消費款項之健全管理,其犯罪之動機、手段、 目的均非可取,再斟酌其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刷信用卡之額 度及所獲取之不法利益,復考量被告前已有多次詐欺及偽造 文書之刑事前案紀錄(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猶仍不知悔改,復犯本案詐欺犯 行,顯見其素行不佳,惟念及其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清潔工,月入新台幣( 下同)2 萬餘元、未婚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 本院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 表一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之標 準。
㈡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 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 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 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 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 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 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茲審酌被告所 犯各次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係自106年5月6日迄至106年 6月29日止,時間達1個多月,分別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詐 騙商品金額總計高達1,018,633 元,是綜合考量被告所犯上 開詐欺取財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 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就被告所犯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及追徵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 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 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 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38條之2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就附表二所載時、地持上開第一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 後所取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之商品,雖均未扣案,然 均屬於被告於附表二各編號(即附表一編號1至22各次犯行) 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附表 一編號1 至22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均追徵其價額。又宣
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刑法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 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故定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無庸 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家振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 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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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即詐欺刷│主文(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備註 │
│ │卡購買商品部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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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二編號1至4 │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8790元、│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6160元、7300│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貳│元、5950元,│
│ │ │萬捌仟貳佰元商品沒收,於全部或│合計28200元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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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表二編號5至7 │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10480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6280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貳│11200元,合 │
│ │ │萬柒仟玖佰陸拾元商品沒收,於全│計27960元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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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表二編號8至9 │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8580元、│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7790元,合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壹│16370元 │
│ │ │萬陸仟參佰柒拾元商品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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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表二編號10至13│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8280元、│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8580元、8520│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參│元、9600元,│
│ │ │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商品沒收,於全│合計34980元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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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表二編號14至20│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11180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9680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捌│13170元、 │
│ │ │萬參仟柒佰柒拾元商品沒收,於全│12100元、133│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60元、9490元│
│ │ │時,追徵其價額。 │、11790元, │
│ │ │ │合計8377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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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表二編號21至23│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5104元、│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34790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伍│14230元,合 │
│ │ │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商品沒收,於│計54124元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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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表二編號24至26│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42691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36634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壹│36747元,合 │
│ │ │拾壹萬陸仟零柒拾貳元商品沒收,│計116072元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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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表二編號27 │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33962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參│ │
│ │ │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商品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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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表二編號28至29│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14844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03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參│,合計35847 │
│ │ │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商品沒收,於│元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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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表二編號30至32│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0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參│18287元、 │
│ │ │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商品沒收,於│7338元,合計│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36125元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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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表二編號33 │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47154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肆│ │
│ │ │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商品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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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表二編號34至35│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36369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25261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陸│合計61630元 │
│ │ │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商品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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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附表二編號36至37│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29898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26901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伍│合計56799元 │
│ │ │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商品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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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附表二編號38至40│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26954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45543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玖│、26255元, │
│ │ │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商品沒收,於│合計98752元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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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附表二編號41至42│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26954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24720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伍│合計51674元 │
│ │ │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商品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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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附表二編號43至44│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26422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27340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伍│合計53762元 │
│ │ │萬參仟柒佰陸拾貳元商品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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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附表二編號45至46│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27118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26689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伍│合計53807元 │
│ │ │萬參仟捌佰零柒元商品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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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附表二編號47至48│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26867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26790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伍│合計53657元 │
│ │ │萬參仟陸佰伍拾柒元商品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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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附表二編號49 │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26844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貳│ │
│ │ │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商品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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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附表二編號50 │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27172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貳│ │
│ │ │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商品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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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附表二編號51 │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26984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貳│ │
│ │ │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商品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2 │附表二編號52 │洪武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詐取商品之金│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額為26950元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台幣貳│ │
│ │ │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商品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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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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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卡號 │交易日 │商店名稱 │商品金額(新臺幣)│原幣別金額│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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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000000000000│106/5/6 │長榮航空 │879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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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000000000000│106/5/6 │長榮航空 │616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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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0000000000000│106/5/6 │長榮航空 │730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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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00000000000000│106/5/6 │長榮航空 │595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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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00000000000000│106/5/7 │長榮航空 │1048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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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00000000000000│106/5/7 │長榮航空 │628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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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00000000000000│106/5/7 │長榮航空 │1120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7) │
├──┼────────┼────┼──────────┼────────┼─────┼──────────┤
│8 │0000000000000000│106/5/8 │長榮航空 │858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8) │
├──┼────────┼────┼──────────┼────────┼─────┼──────────┤
│9 │0000000000000000│106/5/8 │長榮航空 │779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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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00000000000000│106/5/9 │長榮航空 │828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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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000000000000000│106/5/9 │長榮航空 │858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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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000000000000000│106/5/9 │長榮航空 │852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12) │
├──┼────────┼────┼──────────┼────────┼─────┼──────────┤
│13 │0000000000000000│106/5/9 │長榮航空 │960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13) │
├──┼────────┼────┼──────────┼────────┼─────┼──────────┤
│14 │0000000000000000│106/5/10│長榮航空 │1118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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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0000000000000000│106/5/10│長榮航空 │968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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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000000000000000│106/5/10│長榮航空 │1317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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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000000000000000│106/5/10│長榮航空 │1210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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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000000000000000│106/5/10│長榮航空 │1636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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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0000000000000000│106/5/10│長榮航空 │949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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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000000000000000│106/5/10│長榮航空 │11790 │ │交易成功 │
│ │ │ │ │ │ │(簽單編號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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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000000000000000│106/5/19│In-flight Duty Free-│5104(未含國外交│USD 170 │交易成功 │
│ │ │ │AS (ASIANA AIRLINES)│易手續費77) │ │(簽單編號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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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0000000000000000│106/5/19│ASIANAHANGGONGGINAEP│34790 (未含國外│USD 1153 │交易成功 │
│ │ │ │ANMAE │交易手續費522 )│ │(簽單編號22) │
│ │ │ │(ASIANA AIRLINES)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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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000000000000000│106/5/19│In-flight Duty Free-│14230 (未含國外│USD 474 │交易成功 │
│ │ │ │AS(ASIANA AIRLINES) │交易手續費213 )│ │(簽單編號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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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0000000000000000│106/5/20│In-flight Duty Free-│42691 (未含國外│USD 1422 │交易成功 │
│ │ │ │AS(ASIANA AIRLINES) │交易手續費640 )│ │(簽單編號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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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000000000000000│106/5/20│In-flight Duty Free-│36634 (未含國外│USD 1220 │交易成功 │
│ │ │ │AS(ASIANA AIRLINES) │交易手續費550 )│ │(簽單編號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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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000000000000000│106/5/20│In-flight Duty Free-│36747 (未含國外│USD 1224 │交易成功 │
│ │ │ │AS(ASIANA AIRLINES) │交易手續費551 )│ │(簽單編號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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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0000000000000000│106/5/22│KOREAN AIRLINES 0687│33962 (未含國外│USD 1125 │交易成功 │
│ │ │ │15 │交易手續費509 )│ │(簽單編號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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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0000000000000000│106/5/24│KING POWER MKT-TG │14844 (未含國外│THB 16684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223 )│ │(簽單編號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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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000000000000000│106/5/24│KING POWER MKT-TG │21003 (未含國外│THB 23607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315 )│ │(簽單編號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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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0000000000000000│106/5/25│KING POWER MKT-TG │10500 (未含國外│THB 11838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158 )│ │(簽單編號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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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0000000000000000│106/5/25│KING POWER MKT-TG │18287 (未含國外│THB 20734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274 )│ │(簽單編號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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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0000000000000000│106/5/25│KING POWER MKT-TG │7338(未含國外交│THB 8273 │交易成功 │
│ │ │ │ │易手續費110 ) │ │(簽單編號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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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0000000000000000│106/5/28│JAPAN AIRLINES │47154 (未含國外│JPY 172700│交易成功 │
│ │ │起訴書誤│ │交易手續費707) │ │(簽單編號33) │
│ │ │載為 │ │ │ │ │
│ │ │106/5/2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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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0000000000000000│106/5/31│JAPAN AIRLINES │36369 (未含國外│JPY 133200│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546 )│ │(簽單編號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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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0000000000000000│106/5/31│JAPAN AIRLINES │25261 (未含國外│JPY 92400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379 )│ │(簽單編號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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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0000000000000000│106/6/1 │JAPAN AIRLINES │29898 (未含國外│JPY 109500│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448 )│ │(簽單編號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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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0000000000000000│106/6/1 │JAPAN AIRLINES │26901 (未含國外│JPY 98400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404 )│ │(簽單編號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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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0000000000000000│106/6/7 │ANA ON BOARD SALES │26954 (未含國外│JPY 98500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404 )│ │(簽單編號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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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0000000000000000│106/6/7 │JAPAN AIRLINES │45543 (未含國外│JPY 166800│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683 )│ │(簽單編號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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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0000000000000000│106/6/7 │ANAAIR │26255 (未含國外│JPY 96000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394 )│ │(簽單編號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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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0000000000000000│106/6/8 │ANA ON BOARD SALES │26954 (未含國外│JPY 98500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404 )│ │(簽單編號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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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0000000000000000│106/6/8 │ANAAIR │24720 (未含國外│USD 81785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371 )│ │(簽單編號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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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0000000000000000│106/6/11│ANA ON BOARD SALES │26422 (未含國外│JPY 95500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396 )│ │(簽單編號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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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0000000000000000│106/6/11│ANAAIR │27340 (未含國外│JPY 99600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410 )│ │(簽單編號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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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0000000000000000│106/6/12│ANA ON BOARD SALES │27118 (未含國外│JPY 99300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407 )│ │(簽單編號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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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0000000000000000│106/6/12│ANAAIR │26689 (未含國外│JPY 97700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400 )│ │(簽單編號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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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0000000000000000│106/6/13│ANA ON BOARD SALES │26867 (未含國外│JPY 98400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403 )│ │(簽單編號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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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0000000000000000│106/6/13│ANAAIR │26790 (未含國外│USD 882.57│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402 )│ │(簽單編號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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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0000000000000000│106/6/14│ANA ON BOARD SALES │26844 (未含國外│JPY 98300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403 )│ │(簽單編號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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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0000000000000000│106/6/15│ANA ON BOARD SALES │27172 (未含國外│JPY 99500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408 )│ │(簽單編號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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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0000000000000000│106/6/28│ANA ON BOARD SALES │26984 (未含國外│JPY 99700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405 )│ │(簽單編號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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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0000000000000000│106/6/29│ANA ON BOARD SALES │26950 (未含國外│JPY 99700 │交易成功 │
│ │ │ │ │交易手續費404 )│ │(簽單編號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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