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364號
KSDM,107,審易,1364,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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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利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利奇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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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